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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久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需要承担的责任你造吗?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导读]:  宋,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宋,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多久能构成重婚罪

  重婚指的是自然人已经有了配偶却仍然与他人重复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是明明有配偶却以第三人同居并且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对外生活的行为,那么

同居多久能构成重婚罪

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同居多久能构成重婚罪

  对于一般的婚外同居,是不会构成重婚的。只有触犯刑法上重婚罪的要件才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饼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


  二、重婚的行为有哪些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重婚罪在第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期是五年。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同居多久能构成重婚罪的相关内容。综上,对于一般的婚外同居,是不会构成重婚的,只有符合重婚的刑法条文的规定才构成重婚罪,这个与同居多久的时间无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重婚罪需要承担的责任你造吗?

  重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相对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行为,更多的体现在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上。那么犯重婚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呢


  一、刑事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对此,中国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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